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年04月19日已超过541天没有更新。
在编写产品规范的检验类型时,有“质量一致性检验”的说法,那什么是质量一致性检验呢?质量一致性检验应该如何操作,和普通的检验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内涵
要搞清质量一致性检验,还需要从“一致性检验”说起,所谓一致性检验是指对由不同样本计算的各平均值或方差进行检验,确定在一定显著性水平下各平均值或各方差之间是否有显著性差异,若无显著性差异,则各均值或各方差是一致的,所以称为一致性检验(本段涉及概率论知识,不懂请查询任何一本概率论相关书籍)。
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定义就是从“一致性检验”演变而来,GJB6000-2001《标准编写规定》实施指南中指出,质量一致性检验是指“以逐批检验为基础,周期性地从产品中抽取样品对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用以确定产品在不同生产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持续稳定”。
根据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定义,它是基于逐批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质量在不同批次的生产过程中保持稳定,所以应在生产稳定,即产品的合同条件、设计、工艺等情况基本稳定之后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而在新研制产品的C、S型阶段,设计、工艺等情况还在不断变化,原则上不应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
二、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分类
根据GJB2532《舰船电子设备通用规范》的规定,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
A组检验是为证实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对一个检验批中的样品或生产的全部产品所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准备提交的每套设备都应该进行A组检验,主要用来检查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检验项目包括表面检查(重量、尺寸)、零件和材料(标志、颜色、安全、工艺)、预先性能、性能特性、运输试验等内容。经过A组检验的样品可作为产品交付。
B组检验一般是比A组检验更复杂或需要更多试验时间的一种非破坏行试验。B组检验是抽样检验,样品应在经过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主要用来检查那些受零部件和设备质量影响较大,而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影响较小的特性,以及那些要求特殊工装或特殊环境的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太阳辐射、电磁兼容性、稳态电压和频率、电源中断、功率和功率因素、绝缘电阻、介质耐压、外壳、磁性材料、焊接和热设计等内容。所需的受试样品数量比A组少,经过试验的样品稍加整修或不加整修即可作为产品交付。
B组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JB179的规定进行,并根据批量(N)确定其抽样数量:① 检查水平: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3;② 抽样方案类型:一次正常抽样;③ 连续批的可接受质量水平(AQL),严重缺陷AQL:4.0/10/15,轻缺陷AQL:25/40/65;④ 孤立批相应的极限质量(LQ)值,严重缺陷LQ值:77,轻缺陷LQ值:130(生产批量小于150台,Pa=10%)。注意,此处的AQL和LQ是可选值,具体的要求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本段涉及抽样检验知识,不懂的请自行学习)
C组检验一般是周期性的破坏性试验,用来定期检查那些与产品设计及材料有关的特性,检验项目包括:高低温工作及贮存、湿热、冲击、颠震、震动、倾斜和摇摆、加速寿命、设备结构噪声、包装试验等内容。C组检验通常要求模拟工作环境,所需的受试样品的数量比B组检验少,而且与生产量或生产周期有关。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和订单交付。
C组检验适用范围包括:① 孤立批产品的每一个提交批;② 产品正常连续批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③ 对产品进行较大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更改后的提交批;④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为:当批量不大于8套时,抽取1套;批量在9-150套之间时,抽取2套;批量大于150套时,抽取3套。
D组检验是一种破坏性试验,或者是一种要消耗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长时间试验,主要包括各种可靠性试验。D组检验只能在少数样品上进行,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受试样品数量与生产量或生产周期有关,在产品规范中规定。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一般不准作为产品交付。
D组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① 产品正式生产后,如设计、结构、工艺、材料和关键元器件有变更,影响产品质量时;② 合同或订单要求进行D组试验时。
三、不合格的处理
对于A/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和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重新提交批的B组检验应采用加严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或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对于如何判定为不合格,参见GJB2532)
参考内容:
1)蔡键、朱文英、陈宏伟的《关于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探讨》
2)GJB6000-2001《标准编写规定》
3)GJB2532-95《舰船电子设备通用规范》